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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设45岁年龄上限 求职者称就业歧视起诉5家公司
时间:2021-11-25  作者:李娜 王月诗  新闻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 |

  招聘设45岁年龄上限 求职者称就业歧视起诉5家公司

  法院称,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本报讯(记者李娜 通讯员王月诗)分别向多个公司同时求职不同岗位后,发现不少企业在招聘时会对岗位设置“4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条件,成都一46岁的张姓求职者认为公司在招聘中限制就业者年龄是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构成就业歧视,故将5家公司诉至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日前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明确“非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权利”。

  庭审过程中,求职者与招聘单位各执一词,争论激烈。张某认为,只要能够胜任工作岗位,就不应该限制年龄,否则不利于保障中老年人的就业权利,就像对性别、民族、籍贯的限制构成歧视一样,年龄的限制也同样应当视为歧视。

  被诉公司则认为,张某对法条的理解系扩大解释,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进行赔偿;公司的招聘信息并非仅针对张某个人,而是单位录用员工的基本条件。此外,张某虚假填报自身年龄,在短期内向多个用人单位应聘不同职业,有通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之嫌。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对年龄的限制是否侵害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每列明一项招聘限制条件都将会排除相应部分群体,这种排除是否对所涉群体构成就业权利或其他权利的侵害,判断标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主审法官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对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利给予尊重,不应过多干涉。”

  “就求职者而言,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原告在求职过程中虚假填报个人信息且向多个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其不具有就业目的而是以就业的名义试探用人单位进而以诉讼途径来主张赔偿,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与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初衷相悖。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所涉岗位要求中,年龄限制并非相关法律所做出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张某也仅在求职意向交流中与公司作短暂沟通,未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并未对张某造成就业歧视,也未侵犯其人格权利,未造成其精神损害。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杨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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