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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时间:2023-08-02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字号: | |

案例一

江西刘某根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内部协作机制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定期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根,男,1944年3月出生,系涂某烈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1年12月30日,涂某烈驾驶小型轿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因未停车让行致刘某根倒地受伤,涂某烈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弃车逃逸。经认定,涂某烈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22年6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以涂某烈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涂某烈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3年3月1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涂某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涂某保共同赔偿刘某根医疗费等19.8万元,另单独赔偿刘某根43万余元。

【救助过程】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涂某烈交通肇事案时,根据内部协作机制,将被害人刘某根相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被害人刘某根系退役军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启动“绿色通道”。经调查核实:刘某根自1966年3月起在部队服役,1969年3月退役后在南昌市某冶金厂工作,其妻子吴某凤73岁,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需长期服药,刘某根与吴某凤育有二女,均无固定工作,各自家庭生活均较为困难;案发后,刘某根因伤情严重,花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0余万元,除涂某保支付医药费2.3万元外,未得到其他任何赔偿,大部分费用为刘某根和其女儿向亲朋好友借款支付;被告人涂某烈无业,有前科劣迹,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涂某保收入微薄,既无赔偿意愿,也无赔偿能力。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根系退役军人,也是街道志愿者,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一是西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刘某根纳入连续三年重点帮扶对象,每年发放救助金;二是联系刘某根所在街道,将其家庭纳入重点帮扶对象,由党员干部与刘某根结对帮扶,不定期为其两个女儿提供相关就业招聘信息,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三是协助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协调法院优先推进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工作,西湖区人民法院专人专办,从涂某保处执行赔偿款6686.14元,并查封一辆小轿车,后续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办法,与区民政局等九家单位建立救助衔接机制,并联合南昌市红十字会、南昌市委组织部等社会团体、党政机关定期开展救助回访,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共计1.6万余元,跟进落实帮扶措施,持续传递司法温暖。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积极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遭受犯罪侵害的退役军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强化内部协作和上下联动,及时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两级院开展联合救助,有力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走出困境,有效纾解被救助人的急难愁盼。检察机关还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落实退役军人困难帮扶综合措施,建立加强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司法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并定期开展救助回访,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责任担当。

案例二

内蒙古呼某查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诈骗案被害人 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检察+企业+N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呼某查,男,1968年7月出生,系包某诈骗、合同诈骗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呼某查与包某分别于2014年6月1日、2014年11月1日签订协议,将32头牛、75只基础母羊承包给包某饲养,协议到期后包某将牛羊返还。承包期间,包某将上述牛羊私自变卖,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呼某查多次找其催要,包某均以牛羊在别处饲养为由推脱,直至案发。2018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判决包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令包某退还呼某查32头牛、87只羊(价值308200元)。

【救助过程】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包某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引导被害人呼某查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核实:呼某查于1998年退役从事牧业,雇人养牛羊过程中被诈骗,现依靠妻子退休金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人包某没有能力退赔诈骗呼某查的牛羊。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呼某查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退役军人,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审查,从快审批发放救助金。为有效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救助效果,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同步启动“检察+企业+N”联合救助机制,为呼某查争取到爱心救助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又主动对接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综合帮扶:一是与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帮扶政策,为呼某查争取到复员干部每月生活补贴、每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以及医保、社保补助的复员干部生活补贴政策;二是将呼某查纳入每年“八一”、春节走访慰问范围,经常性深入家中了解其生产生活困难情况,并帮助协调解决,加大对其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组织其参加畜牧业养殖等专业技能培训班,拓宽其眼界思路,增强技能本领,助其创业致富;三是与旗乡村振兴局协调,为呼某查申请肉牛养殖项目,助其增收致富,发展产业;四是协调旗民政局、农科局,为呼某查申请临时救助政策和先建后补项目。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办理呼某查司法救助案为切入点,多次与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农科局、民委等单位会商交流,畅通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通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党支部将呼某查家庭作为党建联系点,定期进行回访,掌握各项帮扶措施落实进展情况。2023年7月10日,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再次回访呼某查,呼某查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均落实到位,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支持下,生活已回归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探索“检察+企业+N”联合救助模式,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并开展初步调查,引导提出救助申请,依规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为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检察机关还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民政、乡村振兴等单位开展多元化社会帮扶,并定期回访,推动帮扶措施进一步落实,用心用情帮助被救助人走出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困难群众、关爱退役军人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吉林省何某华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因案致困 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联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何某华,男,1980年8月出生,系丁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0年3月27日19时许,丁某华在与何某华争吵过程中,用空啤酒瓶击打何某华头部,致何某华植物生存状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构成重伤一级、一级伤残。2020年6月16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以丁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2日,抚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某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21年9月8日,抚松县人民法院判令丁某华赔偿何某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243277.93元。

【救助过程】

2022年7月,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经排查发现该院办理的丁某华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何某华家庭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调查核实:何某华于1997年12月参军入伍,服役期间荣获两次嘉奖,2002年12月退出现役,退役后与刘某艳结婚并育有三女;何某华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刘某艳在日常护理何某华的同时,独自抚养三名未成年女儿,全家生活举步维艰;被告人丁某华无赔偿能力,何某华未获得赔偿。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华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主动为何某华家庭开启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检察人员下乡入户指导填写申请材料,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实现多元长效救助帮扶效果,将“解一时之困”延伸为“长期关怀”,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府院联动平台”,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协调县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妇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针对性帮扶:一是抚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何某华纳入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给予长期帮扶;二是抚松县民政局运用政策规定,为何某华一家增发20%至40%的低保金;三是抚松县人社局与县妇联联合为刘某艳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使其拥有长期工作和稳定收入;四是抚松县教育局、抚松县某中学及小学为何某华三名未成年女儿提供免除学费、伙食费、校车费等相关费用政策,并申请相应的资助金;五是抚松县医保局为何某华免除医保费用,为刘某艳免除部分医保费用;六是抚松县乡村振兴局将何某华一家纳入重点监测和帮扶对象。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本案为契机,推动平安抚松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抚松县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实施细则》,将相关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指标,进一步夯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制度保障,推进司法救助更好融入拥军优属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关注退役军人特殊群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同向发力,能动履行检察职责,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救助金,切实提升救助效果。抚松县人民检察院还依托“府院联动平台”,立足“解远忧”,协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进一步整合资源,提供长效帮扶的“组合拳”,并出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配套制度,把党和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案例四

安徽李某礼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大数据碰撞 综合救助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礼,男,1963年5月出生,系杨某东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2年3月15日,李某礼与同宿舍杨某东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杨某东用拳头殴打李某礼,致李某礼多根肋骨骨折,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轻伤。2022年3月23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以杨某东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2年9月2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东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2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救助过程】

2022年9月,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的《关于建立军属、退役军人国家司法救助与困难帮扶衔接机制实施意见》,在联合开展“保障退役军人权益”专项行动中,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近年来被害人身份为退役军人的刑事案件进行筛查,通过与重点困难群体数据进行大数据碰撞,发现杨某东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李某礼系退役军人,因经济困难难以负担医药费,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同步移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李某礼服役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李某礼自1986年10月1日起在部队服役,1990年3月退役后外出务工,因意外事故造成肢体三级残疾,失去部分劳动能力;李某礼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李某成精神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依靠低保生活,女儿李某精神四级残疾,妻子段某琴在家照顾子女,无收入;案发前,李某礼在某汽车部件公司打零工,其收入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案发后,因被告人杨某东无任何赔偿能力,住院医疗费均由李某礼本人承担,且其因无法正常工作被公司辞退,失去收入来源,整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礼系退役军人,因案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经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院决定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李某礼家庭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为进一步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将李某礼救助线索移送其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并共同走访村委会,推动形成综合履职合力;二是鸠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李某礼发放救助慰问金,并将其列入帮扶联系对象,落实常态化年节慰问;三是协调鸠江区残联为李某礼安排在芜湖某机电公司就业,提供食宿;四是协调六安市霍邱县残联为李某礼女儿就近联系助残企业,安排残疾人公益性工作岗位,促其家庭获得持续稳定收入;五是户籍地村委会将李某礼家庭纳入重点关注对象,为其家庭落实各项扶贫及残疾帮扶政策。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李某礼进行回访慰问,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和家庭生活情况。李某礼表示,目前本人及家人收入稳定,基本生活有保障,并对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解决其实际困难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借力大数据赋能,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老年残疾退役军人主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推进诉源治理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本案中,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救助线索后,第一时间通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开展调查核实。针对调查核实的被害人家庭特殊困难情况,两级检察院在开展联合救助的同时,与两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力为其本人及家人制定后续救助帮扶措施,不仅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现实困境,更实现跨区域长效帮扶救助,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陕西田某梅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属 困难妇女 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优先救助 多元联合帮扶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田某梅,女,1957年6月出生,系袁某保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福妻子,退役军人家属。

2022年5月30日晚,袁某保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将前方同向步行的张某福撞伤。事故发生后,袁某保驾车逃逸,张某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袁某保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福因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致颅脑损伤死亡。2022年8月12日,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袁某保提起公诉。同年9月14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袁某保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救助过程】

2022年10月18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深入镇村(社区)开展法治宣传过程中,发现退役军人张某福遭遇交通事故的司法救助线索,随即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启动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张某福是退役老兵,张某福、田某梅夫妇育有二子,大儿子患有慢性肾病,长期以来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且需定期复查治疗,小儿子入赘岳父母家生活,张某福虽年事已高,仍是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告人袁某保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无力承担张某福医疗费、丧葬费等支出,张某福的妻子田某梅既得不到经济损失的赔偿,又在生活上、精神上失去依靠,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退役军人家属和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重点关注对象,退役军人张某福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田某梅因案造成生活困难,既是退役军人家属,又是困难妇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田某梅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巩固提升救助效果,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县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丰富拓展救助途径,开展多元联合帮扶:一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田某梅家庭列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的优抚对象,在定期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时优先考虑;二是乡村振兴部门将田某梅纳入边缘易致贫户管理监测,同步协调村组为田某梅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岗位,实现长效帮扶;三是针对田某梅及其长子患有慢性病的情况,协调医疗保障部门在提供家庭签约医生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保障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以及优先挂号、就诊、住院等优待服务。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开展回访,并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签涉军司法救助线索发现、移送受理、联合救助、长期关怀等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涉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并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作配合,开展多元联合救助帮扶,保障救助长效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本案中,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对退役军人的优先救助原则,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纾解了被救助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检察机关还践行“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司法救助理念,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从落实优待政策、强化精神激励、体现长期关怀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元帮扶,进一步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的压力。

案例六

山东毛某帅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优先救助 联合救助 个性化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毛某帅,男,1992年11月出生,系谢某升、谢某凯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1年5月13日,谢某升、谢某凯因琐事与毛某帅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谢某升、谢某凯赶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持菜刀猛砍毛某帅头部等部位。经鉴定,毛某帅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22年3月28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升、谢某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毛某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3928.57元。

【救助过程】

2022年6月7日,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毛某帅被故意伤害案的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深入毛某帅所在的淄博市博山区某街道走访和查询,确定毛某帅的爷爷、父亲和其本人,三代均为退役军人。张店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办理。经调查核实:毛某帅被砍致重伤后,经历多次手术,两名被告人因无赔偿能力未作出赔偿,家中负债30余万元;目前毛某帅仍欠缺自理能力,急需进行康复治疗,家中已无能力支付治疗费用,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毛某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脑部受重伤导致身体出现并发症、处于后遗症的黄金恢复期,需要紧急救助,遂提请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毛某帅开展联合救助和先行救助。一方面先行发放司法救助金,另一方面积极对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政策供给,博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迅速启动审查程序,为毛某帅提供退役军人困难帮扶金。

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对毛某帅家庭进行回访。2023年年初,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工商联、淄博市慈善总会三方共同推动创立“齐救助”工作平台,让有需要的人得到救助,让有救助意愿和资源的捐赠人找到救助对象。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将毛某帅纳入“齐救助”工作平台,针对毛某帅家庭的实际困难,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一是每季度为毛某帅家庭提供价值1000余元的米面粮油等物资,解决其日常生活所需;二是成立“微光·志愿者服务队”,用贴心的礼物、温暖的陪伴、细心的叮嘱持续为毛某帅家庭助力;三是博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接卫健委,联系当地医院为毛某帅制定康复理疗方案,减免部分康复治疗费用。通过多方齐心协力,实现了一次救助、长期帮扶的综合成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因犯罪侵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三代从军家庭,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淄博市两级检察机关将“优先和优待”贯彻始终,在司法救助金审批发放流程、救助方式等方面,突出救助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检察机关还主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构建“市区两级”“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下双联动格局。在“齐救助”平台的资源优势下,检察机关广泛对接卫健委、爱心企业等单位,以被救助人需求为导向,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持续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全方位、多元化帮扶,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帮扶援助、社会各界力量持续关注的“三位一体”救助机制,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打造出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的“新样本”。

案例七

北京赵某芝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庭 困难妇女 数字赋能 助推乡村振兴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赵某芝,女,1959年11月出生,系狄某杰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退役军人家属。

2020年11月6日17时许,狄某杰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与赵某芝发生冲突,用手将赵某芝推倒在地,致使赵某芝腰椎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芝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伤残等级鉴定,赵某芝伤残等级为九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2021年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狄某杰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1年6月1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狄某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710.06元。

【救助过程】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搭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筛查模型,以“大数据+对比分析”方式高效、精准筛查司法救助线索,实现从被动接收线索向主动挖掘线索转变。2023年3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模型筛查发现狄某杰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赵某芝遭受侵害致伤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赵某芝的丈夫刘某金系退役军人。经开展走访调查,并与河北省三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沟通,查明:赵某芝系河北省三河市农民,其丈夫刘某金自1979年1月起在部队服役,1983年1月退役返乡务农,后患有脑血栓、高血压、高血糖等疾病,行动不便,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需要家人照顾;赵某芝与刘某金因无劳动能力,现与儿子刘某一家共同居住在北京,案发前,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系刘某在京务工收入以及赵某芝捡拾废品贴补家用,因受疫情影响收入很不稳定,案发后,赵某芝腰椎骨折,人身及精神受到较大伤害,经济上亦遭受重大损失,全家在短时间内支出远大于正常家庭收入,且因狄某杰履行能力有限,所受损失大部分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芝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且赵某芝系退役军人家属,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进督促救助资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和发放时间,第一时间向赵某芝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针对赵某芝的具体情况,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引导其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向河北省三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办理情况,并与河北省三河市齐心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沟通对接回访方案,持续关注赵某芝及刘某金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以数字赋能筛选救助线索,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运用大数据模型筛查司法救助线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功能。针对案件被害人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情况,全程引导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在调查核实被害人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妇女群众,又系退役军人家属、未获得有效赔偿、目前没有劳动能力等情况后,决定加大救助力度,及时发放救助金,解决其燃眉之急。为延伸救助效果,将“输血”式司法救助和“造血”式社会救助有机结合起来,检察机关协助被害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对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司法救助与拥军优属工作衔接,让被救助人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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