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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写入《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时间:2021-12-14  作者:闫晶晶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公益诉讼检察写入《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推动地方立法 深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正义网讯(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闫晶晶)12月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其中对公益诉讼检察作了专门规定,该《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程序(下称“南四湖专案”)。根据最高检南四湖专案组要求,山东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了专案分组,全面摸排梳理案件线索,以一体化方式推进案件办理。截至目前,山东南四湖流域检察机关共立案19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9件,磋商解决问题34件,提起诉讼案件9件,已结案处理187件。推动关闭工业企业非法设置排污口100个,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2.7万余吨,处置沿湖生活垃圾约2649.5吨,治理黑臭水体412处,拆除违法养殖956处,依法关停违法排污企业19家,收缴行政罚款1794.3万元。

  “推动完善南四湖流域立法,深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是南四湖专案的重要办案目标之一。最高检南四湖专案组多次就南四湖保护协同立法进行专题论证,指导各分组积极推动地方立法。

  山东省检察院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南四湖保护立法工作之机,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南四湖专案办理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说明《条例》加入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并通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走访行政机关、听取沿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问题开展调研,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沟通对接,提出《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建议稿》,最终被采纳。

  《条例》第30条规定:“因污染南四湖流域环境、破坏南四湖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专案组成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家璞表示,专案组将指导山东省检察院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南四湖专案进展和成效,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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